
成体院字〔2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即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主要通过承接企业及社会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和财经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和本规定。
第四条 凡以成都体育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系(部、所)、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经费实行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实行科研经费院长领导责任制和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级领导分管责任制。
(二)系(部、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开支和结题审计等工作,督促科研经费的执行进度,协助本单位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配合学校对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结题信息;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提供项目结题审计信息;配合人事处、科研处考核绩效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系(部、所)负责人的考核范围。结合科研人员业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合理安排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承担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责任。
(四)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控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承担相应的监督审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服务机制
第七条 建立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系(部、所)、项目负责人相衔接的科研经费分级管理制度,提高科研工作管理服务效率。
第八条 加强学校科研经费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增强财务、科研专业管理人员配置,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学校计划财务处应会同科研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工作管理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 加强科研基础工作建设。要健全和完善科研申报、预算分配、合同(任务书)、预决算报表、结题审计等科研文件档案建设,确保科研档案安全完整。
第十条 加强科研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校内科研、财务、人事等部门和系(部、所)、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是项目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一)纵向科研经费一律实行预算批复制和项目任务书管理制。
(二)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制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项目时,参考经费来源部门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同时接受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审核。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相关要求编制。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分析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系(部、所)为保障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三)科研经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1.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
2.对尚未采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仍以原科研管理费方式提取,不包括绩效支出,提取比例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专项用于提高科研人员的绩效水平,纵向项目绩效额度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评审
(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科研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系(部、所)同意后,报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方可对外报出。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1.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编制。
2.涉及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3.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4.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5.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报批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并报科研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经费来源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支出项目经费时,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标准支出,按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项目经费支出,除经办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外,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同时由各系(部、所)负责人签字审核;
外转科研经费,除项目负责人及系(部、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外,需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同时需提供研究合同(协议);
一次性报销项目经费超过2万元的,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超过3万元的,经分管科研院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二)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课题负责人等三人以上签字,报销的票据必须是财务认同的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正规票据,杜绝虚假票据。建立公务卡支付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并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严格外拨经费审核制度。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于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允许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八)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九)设立“小金库”。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处与系(部、所)科研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用于学校科研管理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绩效支出纳入人事处管理。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项目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纪委/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在内的学校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学校要按照财政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