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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3-07-12 浏览:

 

 成体院字〔201329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规范科研管理责任

第一条 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学校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责任,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涵盖校、系(部、所)、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系(部、所)、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各系(部、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配合学校科研处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结题验收的具体执行。

第三条 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审计室、档案室、各系(部、所)等部门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结题和成果应用转化的全过程管理,监督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局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协同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结题审计,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协同科研处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进行考核,承担相应的绩效考核管理责任。

(四)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控制度,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五)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审查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立科研项目存档制度,做到可追溯、可审查。

(六)各系(部、所):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配合学校科研处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学校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具体情况实施针对性的培训和监督,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根据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通过已制定的《成都体育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四川省体育局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科研项目流程》、《成都体育学院科研奖项申报流程》等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强化对纵向和横向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加强科研项目申报指导。学校面向国家、地方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研究优势和特色,整合校内、外优势资源,积极引导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活动。学校坚持申报数量和申报质量两手抓的原则,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严格审核合作(外协)项目。学校结合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目标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审查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之间关联的合理性,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学校和各系(部、所)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建立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学校通过绩效考核,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将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情况作为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和评定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第九条 严格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

第十条 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科研经费的审核、使用和管理工作,以制度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认真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务费、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做好科研项目按期结题验收。学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一)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要按照有关管理方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对到期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其他课题,对无故超期2年以上不能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对项目采取撤项、追回已拨经费等强制措施。

(二)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课题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成果和结题任务书等上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项目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促进科研项目成果应用推广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进行社会推广和转化、应用。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章  加强和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咨询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使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学校根据科研工作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从人、财、物三方面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在学校层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在各系(部、所)设立兼职科研管理员,组织和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形成一支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服务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学校在数字化校园平台建设中,着重建设科研管理系统,建立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学校高度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建立校内科研项目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制定《成都体育学院科研配套经费及科技、教学成果专项奖励办法》、《成都体育学院科学研究贡献奖励办法》等管理办法引导、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科研人员科研绩效数据库,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以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学校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督和相互制约,由纪委/监察、审计室牵头,定期开展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和科研经费使用的自查自纠,对重大科研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学校对科研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意见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建立有效地科研项目执行奖惩制度,每年年终对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中给予倾斜支持。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停止项目申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惩处。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体育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成都体育学院科学研究创新团队管理办法(试行)》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