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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成都体育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3-17 浏览:

成体院字[2014]14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学院研究制定了《成都体育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成都体育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妥善处置舆情事件,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网络上的各种不良影响,切实维护学院形象,为学院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指可能或已经对学校整体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报道或网络言论。网络舆情管理,指对有关我院的网络上的不良报道、言论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控、处置。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人人参与、共同应对原则。全院师生员工都应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警觉性,积极参与舆情管理,共同应对舆情事件。
第四条 分工负责、统一协作原则。党委宣传部、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网络舆情监控管理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工作。校内各部门分管安全的处级领导为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一名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工作。归属部门的舆情,该部门为责任单位,归属多个部门的,分别为责任单位。在院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各责任单位负责网络舆情具体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五条 突出导向、注重效果原则。注重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在网络舆情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集中精力正面进行舆论引导,使网络舆情的宣传报道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涉及舆情事件的妥善处置。
第六条 共同决策、分类处理原则。实行网络舆情研判工作机制,网络舆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对于一般性舆情,由责任单位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于重大舆情,由院领导集体研判,制定应对措施。
第三章 监测控制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信息技术中心全面负责监测校园网主站及指导二级单位网站舆情的监测工作,总体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责任单位,督促其及时引导和控制,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及时监测校内、外有关成都体育学院的论坛、博客、QQ群、官方微信等公众信息服务平台的舆情,加强与上述网络平台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舆情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引导和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领导及相关责任单位通报网络舆情。
第八条 责任单位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含归口管理的中心、社团、协会等)的舆情,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备案;发现舆情或接到党委宣传部网络舆情通报后,及时对舆情进行引导和控制;负责向党委宣传部及时反馈舆情的引导和控制情况。
第四章 明令禁止
第九条 学院严禁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在校园内开办Web主页、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网以外开办Web主页、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一律严禁冠以“成都体育学院”。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秘密的信息上网。严格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严禁传播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三条 第九条、第十条如有违者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取缔,给学校名誉带来影响或损害者,视其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有违者按学院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二条如有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化解处置
第十四条 快速反应。要提高舆情处置的时效性,责任单位在发现异常舆情必须在1小时内按规定处置流程进行汇报。八小时之外(非上班时间)发现舆情的,必须及时通过电话向舆情监控分管领导报告,再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五条 处置流程。一般舆情处置流程:舆情监控管理员发现舆情后进行研判并及时进行处理,如需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的及时沟通并会同处理,毕后由舆情监控管理员填写《成都体育学院网络舆情处置备案表》并上报党委宣传部。重大舆情处置流程:舆情监控管理员发现舆情进行初步研判后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处理,或直接向党委和院领导汇报,毕后由舆情监控管理员填写《成都体育学院网络舆情处置备案表》并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跟踪负责。责任单位必须跟踪该舆情处置的全过程,处置结束后将《成都体育学院网络舆情处置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网络舆情监控管理考核纳入部门年终安全考核,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联合上报学院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宣传部
信息技术中心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