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通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纳税人年个人收入所得额(包括:学院工资薪金、福利、劳务等应发总额,以及本人在校外获取的其他各项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申报日期:2013年1月4日至3月31日。
3、申报地点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新南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大楼一楼纳税申报窗口)。申报时请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向柜台工作人员索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2012年学院发放工资薪金数可在计划财务处网站查询本人1-12月“应发总额”。
5、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自觉履行的义务,请符合申报要求的老师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