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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员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间:2013-02-01 浏览: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通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纳税人年个人收入所得额(包括:学院工资薪金、福利、劳务等应发总额,以及本人在校外获取的其他各项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申报日期:201314日至331日。

  3、申报地点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新南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大楼一楼纳税申报窗口)。申报时请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向柜台工作人员索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2012年学院发放工资薪金数可在计划财务处网站查询本人1-12应发总额

5、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自觉履行的义务,请符合申报要求的老师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