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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科研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7-12 浏览:

 

成体院字〔201328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行为规范是高校科研人员在开展科学研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调动和保护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我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我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精神及其他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体育学院所有教师和学生,包括在成都体育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特聘教师、兼职人员、本科生和研究生等。

 

第二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学校对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提出的科研行为规范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六条 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第七条 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第八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科研处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院长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负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各系(部、所)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审、审计室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负有重要作用,定期对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科研处建立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科研人员进行培训,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第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为科研人员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人事处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对科研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科研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