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13]4号) 及省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厉行节约,经学校研究决定:严刹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之风、公款吃喝之风,严格禁止在两节期间用公款为职工发放月饼、购 物卡、相互宴请或用公款购买其他礼金礼券;也不得用公款发放过节费等。若部门有上述违反中央及省有关规定的费用报销,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业务。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