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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体育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5-23 浏览:

 

成体党组201411
院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规定,学校制定《成都体育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于5月30日之前将相关证件交党委组织部。
 
 
中共成都体育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4年5月20日
 
成都体育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规定和省委组织部有关通知(川组通[2014]25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党政干部是指我校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副厅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以上人员均属通过省公安厅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对象(即“登记备案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为学校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并按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旅游、学习、继承遗产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
(一)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成都体育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签批,填写请假表时在“外出事由”栏填写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备注栏”注明需要领回的证照。
(二)在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需办理、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或出入境证件延期的,提交书面申请,连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的相关申请表格一起交党委组织部后按规定程序签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纪检监察、保卫、保密等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涉案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按规定须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个人一律不得自行保管。
(一)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交至党委组织部;
(二)新提拔的党政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将证照交至党委组织部;
(三)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党委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应提前10日向组织部提交《成都体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表》,备案后领回本人的出入境证照。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入境)后10日内将出入境证照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拒不按规定将证照交至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责任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