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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4-0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新媒体的服务,加强对校内新媒体的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信息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以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官方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成都体育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单位,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六条 备案时,系部、单位须填写提交《成都体育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内容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党委宣传部联系协商处理,必要时向单位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后台管理人员需参加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于每年,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单位。

第十三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体育学院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